想要保住工作就得断子绝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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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1:08 信息时报 |
任职于某港资企业的罗小姐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后,告知了单位,没想到过几天就突然被公司解雇,为此,她向荔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申诉。据媒体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私人企业、三资企业,女工怀孕被炒现象时有发生。 事实上,这样的现象并不局限于广州,全国很多城市都有这种现象。前一天的《厦门晚报》就有报道,厦门市的庄小姐应聘到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三个多月,因怀孕被公司以“ 不符合公司人才战略发展要求”强行辞退。种种迹象表明,一些私人企业和三资企业不仅目无《劳动法》,甚至对最起码的道德都毫无兴趣了,女工怀孕就像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孽,想要继续工作,似乎就必须“断子绝孙”。《劳动法》讲得很清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有些企业之所以无视这条法规,正是我们劳动监督部门监督力量薄弱的一种反映。女工有劳动的权利,谁也无权扼杀她们生儿育女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厦门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肯定的,那位被企业以“不符合公司人才战略发展要求”辞退的怀孕女工,不仅获得了今后孕期的工资,而且其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也都给予补偿。 但愿我们的执法部门与监管部门都能这样严格依法办事,让那些歧视怀孕女工的单位“得不偿失”,这样的话,他们就不敢如此肆无忌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