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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执行规定:发“荤段子”被视为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1:16 新华网

  未经对方同意,随意给女性发送“荤段子”等含有黄色信息的内容,你就可能会因此吃上官司。记者昨天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昨天,经安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省政府召开第4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在我省已经执行了1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作出了重要修改。《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性骚扰受害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如果未经性骚扰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不得报道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危害的妇女,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有权向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公安、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如果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这一办法将于近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无特殊情况,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新安晚报 吴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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