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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1:43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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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局具体负责县道路政管理,并指导乡(镇)政府搞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2、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5、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必须经县、市交通局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区范围,县道为路缘砖以外16米,乡道为路缘砖以外10米,村道为路缘砖以外6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需新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市交通局批准,并签定协议;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交通局和公安局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有以下筹集方式:

  1、上级补贴部分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

  (1)省、市交通部门给予乡道养护每年每公里补助资金3500元,村道养护每年每公里1000元;

  (2)沧州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3)省返还的拖拉机养路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4)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2、乡村自筹部分作为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养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及日常养护费用。

  (1)乡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量的资金;

  (2)通过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3)乡村公路沿线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4)沿线受益车辆、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5)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6)农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7)村道养护人员工资数额由村代会商议确定,可由乡(镇)政府从各村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二十一条交通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财政、审计要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乡(镇)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各乡(镇)政绩评比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要于10月底之前成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行政村要配备养路人员并开展公路养护工作,对不成立组织未开展养护工作的乡(镇)、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及资金一概不予考虑。

  第二十四条交通局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7月初)、年终(11月初)由交通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进行联查,季度检查成绩占总评的20%,半年联查成绩占总评的30%,年终联查成绩占总评的50%。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每年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评比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5千元的奖励,对评比后两名的乡(镇)取消全年政绩评先资格,并酌情缩减次年的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按百分制对乡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养护人员工资按照养护责任到位率实行扣劣奖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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