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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欠薪还要分出善恶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2:00 光明网
陈名重

  辽宁省劳动、建设、公安、总工会联合从10月27日起到春节前约一百天的时间里,在全省范围内分四个阶段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

  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已是不和谐因素之一。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则是诸多不和谐因素中最恶劣的一种。为农民工讨薪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能收到吹糠见米效果的举措。辽宁省率先在全国将一年一度的春节讨薪风暴提前了两个月时间,为做好这一工

作拓宽了较大的时间和空间,将有助于避免因为临近春节时间紧、任务重、临阵磨枪、苍促上阵、工作难以做得到位、往往是草索收兵、得过且过应付的多等等弊端。

  “故意欠薪”和“恶意欠薪”的提法近几年常见于报端,已被社会舆论诟病为:难道还有“无意欠薪”和“善意欠薪”的吗?遗憾的是,辽宁省在这一活动中又重提对“故意欠薪”和“恶意欠薪”的企业如何如何,那么如果当一旦定性为“无意”和“善意”欠薪的企业,难道就不依法追究了?

  给农民工讨薪是一场严肃的政府执法行动,既要有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又要用法律的语言来说话。“按劳取酬”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干了活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按规定给予报酬。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农民工工资必须一月一结,按时结清不得拖欠。既然是“拖欠”,那首先就是企业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只能严格依法处理,并无必要去分清是“故意违法”还是“无意违法”,是“恶意违法”还是“善意违法”。刑法中对杀人犯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之分,因为那是有关当事人的生死两重天啊!之外,一部部法律法规里都只有情节轻重之分,并无善恶之别。如果硬要分出善恶来,依笔者之见,凡是违反法规拖欠工资的,都应视为“故意”和“恶意”,执法部门都应该依法判令违法企业无条件地发足农民工应得的工资。

  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无钱怎么办?无钱不是拖欠工资的理由,即使砸锅卖铁、企业倒闭、老板倾家荡产,也不能允许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这应该是一个刚性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年复一年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老大难”。

  如果在讨薪中要去分清欠薪的“故意”和“恶意”,执法人员是很难定性的。不但会给违法企业以种种理由来证明自己兑现工薪只是时间的早迟问题,并无任何故意和恶意来推脱,将欠薪积累起来的问题长期拖下去,还会成为执法中的一大软肋。一些心术不正的执法者就会与不法企业沆瀣一气,以种种客观原因为其洗刷和开脱“故意”和“恶意”的罪名,从而给执法腐败以新的空子可钻,岂不有悖于一场轰轰烈烈的讨薪执法活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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