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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路上陷阱多,有关人士提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3:41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济南讯(记者李绍静通讯员庄奎太)秋收结束后,不少农民朋友又要背井离乡,走上外出打工之路。那么,外出打工时如何避免受骗挨“宰”、避免纠纷呢?日前,记者请教了工商及劳动部门的有关人员,在此给大家提个醒:外出打工时,除要携带、保管好有关证件和钱物外,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认真查看招工中介机构的合法凭证。漫步城市街头,或者浏览报刊寻找工作

时,会看到若干介绍打工的中介机构。为了不上当受骗,到这些中介机构让他们介绍工作时,要看看这些中介机构是否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按照国家规定,凡是经工商部门核发有《营业执照》的,才具有介绍工作的合法资格,《营业执照》都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如果在中介机构没有看见悬挂的《营业执照》,就要特别小心。另外,当他们收取中介费时,应向中介机构索要同中介机构名称相符,并且盖有公章的合法凭证。凡是出具同中介机构名称不符的凭具,或是白条的,都应加以拒绝,视为不合法。

  其次是认真与用工单位签好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劳动者获得劳动岗位、主张劳动报酬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签约劳动合同时,对签约的合同要认真研究。对于那些用人单位事先拟好的合同,更要看清合同的条款,不要在不看的情况下就盲目签字同意。这是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一方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才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也就是说,如果所签合同属于一般性的不规范,合同仍然有效,即使当事人一方吃了一点亏,也只能认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更要仔细查看合同上盖章是否齐全,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应同所在企业的公章一致,凡是以招收人员代替其签名或加盖其他公章的合同都是不合法的。

  第三是认真积极地争取公平待遇。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劳资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其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打工过程中,有些企业会借口资金短缺而采取不按月发放工资,或发放工资但却低于合同中规定的发放标准,也有的采取延长劳动工作时间,来侵占劳动者的权益,甚至有的还扣押打工者的身份证等,这些做法都是有悖于劳资双方平等主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属侵犯了打工者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当你遭遇到这些不公平的侵害时,就应依法要求该单位向你支付工资,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

  最后还要认真处理好劳动争议。由于多方面原因,用人单位与打工者会发生劳动争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先通过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遭遇到权益被侵害时,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打工者应做到态度诚恳,言行平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做出违法的行为。这样做,其结果不仅会使问题难以处理,而且还会因为把问题复杂化,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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