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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人大立法评估推动政府规范凭证火化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3:42 人民网

  人民网11月2日讯日前,浙江省海宁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的意见》,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首次立法质量评估所取得成效在基层的一个缩影。

  今年6月,海宁市人大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质量评估。其中,对于死亡证明的执行一项,评估中发现,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15条规定的作法应该是:对自然死亡人员,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或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后火化。同时,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文件)精神,在公民死亡后,由卫生部门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然后由殡仪馆凭盖有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实行火化。但实际这一作法难以落实。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卫生部门只对在医院死亡的居民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而大部分在家中死亡的居民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二是丧户嫌麻烦、不主动配合,亲人故世后,主要精力放在处理丧事上,大多数不及时去公安部门开具证明,一方面造成死者在火化时无相应证明,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注销死亡人员居民户口;三是殡仪馆在火化时虽有未查验相关证明之过,但基于传统,作为殡仪馆即使没有死亡证明,如果未发现重大疑问的从情理上讲也很难拒绝火化。由此,造成有关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与殡仪馆之间的具体操作不顺、程序不畅,甚至遇事推诿的现象。对此,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在向省人大提出修改建议的同时,也积极向市政府提出了在本市进行协调和改进的建议。

  根据人大的建议,海宁市政府及时对各主要职能部门进行了协调,并起草出台了《关于规范执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的意见》,对各主要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界定,进一步规范了凭证火化工作的程序。根据这一《意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将被作为人口死亡、户口注销和遗体火化的证明在海宁市范围内统一进行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医疗单位填写,其中死于家中的需会同村(社区、居)委会在了解死者生前病情和收集病历资料后填写,不能确定死因并有异议时由市公安局确认。《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经公安部门加盖户口专用章后,由各村(社区、居)委会在死者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后出具,并同时收缴死者身份证,每月汇总后报辖区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机关查验核准后统一予以注销。市殡仪馆一律凭《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办理殡葬手续和火化死者,并要将所火化死者的基本情况每月统计上报主管部门。意见还对非正常死亡、非本市居民在本市死亡、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死亡等几种特殊情形的凭证火化程序作了明确和规定。

  据悉,海宁市政府的上述《意见》将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王晓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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