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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人员、出租车企业员工工资设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物业成本监审办法”、“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综合消息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小区物业人员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而同时公布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明确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员工人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首次对物业人员工资设限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服务小区的物业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而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这是发改委首次对物业人员工资设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管理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等组成。

  出租车企业员工收入“限高”

  对于出租车司机普遍不满的出租汽车企业员工的工资过高问题,《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员工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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