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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多选题疑难解析(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53.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

,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为ABC。本题为理解运用型考题,考查承揽合同及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育才中学可以解除合同,A项正确;利达服装厂应当就恒发服装厂生产的产品向育才中学负责,而非恒发服装厂向育才中学承担违约责任。D项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题中利达服装厂加工的400套校服符合约定,育才中学应当支付相应酬金,否则利达服装厂可以拒绝交付,并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样品行使留置权。因此,本题BC选项说法也正确。

  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为ABC。本题为理解运用型考题,考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也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条件。本题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应当可以由甲企业行使代位权,因此AB选项认为甲企业不能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错误。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C选项错误。

  按照合同关系相对性原则,仲裁条款为乙、丙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甲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次债务人丙清偿债务,因此甲也不受乙、丙之间合同仲裁条款限制。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因此甲可以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选项,因此ABC为正确答案。

  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为ABD。本题为识记型考题,考查的是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本知识点,并无直接法条依据,按照《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业主对房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收益权,因此A项正确。三、四层间楼板为三、四层业主专有空间的交界处,应为其共同享有,一层住户不享有此项权利,因此B选项说法也正确。楼顶在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丁欲建花圃,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转让其专有部分,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权利及共同管理的权利随之转移,但其他业主并不因此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C选项说法不正确。

  59.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答案为ABC。本题为识记题,考查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将发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即保证债务根本未发生,因此也就无需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A选项说法正确。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请求保证责任承担,则保证期间对债权人的限制消灭,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B选项说法正确。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一般保证而非所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本题尽管为法条识记考题,但需要对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关系作出准确理解,具有一定难度。

  作者系司法考试资深辅导专家

姚海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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