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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状告失主并非倒打一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3:4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据11月3日《现代快报》报道,小偷告失主?没错。此事发生在南京江宁某大型超市内,一名女子偷赠品被保安逮个正着,纠纷中超市经理将女子打晕在地。女子伤愈后将超市和经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

  现实中,类似报道中这家超市,在抓住“窃贼”之后擅自处理,私自“上刑”,乃至拳脚相加的现象并不在少数,以至于长而久之形成了抓住小偷,殴打有理的惯例和事实,

连不少公众都受此误导,认为这类商家和单位天生拥有对“小偷”的处罚权。从这个角度审视,如今这起看似离谱的“小偷告失主”案例或许倒是能给大家纠正偏见。

  事实上,包括超市在内的任何商家及其他单位自身并非行政执法机关,因此也根本没有裁定他人是否犯罪的权力,也就更不具备行刑处罚的权力。法律也早已规定,抓获“小偷”之后,这些机构有义务报警或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但却没有代为“审理”,乃至拳脚相向的权力。

  要知道,即便是小偷,也有其不可侵犯的人权,尊重并维护小偷的应得权益,恰是所有公众的权益都能得到尊重与维护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偷告失主”一案倒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倒打一耙”,而是有助于公众以全新的视角审视“权利”一词。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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