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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理养犬,“长治久安”才是根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6:00 光明网
许海建

  因养犬引发的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城市的一大公害。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5个城市正在加大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其中,北京将从10月下旬至12月中旬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10月29日《中国青年报》)这固然是个利好消息,有利于缓和养犬带来的公害问题。但专项活动之后,民众的身体权、健康权等当然还要得到保护,故应该探索“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首先要肯定的是,养犬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从法律层面上说,体现了法治社会最大限度尊重民众自由的精神。但自由有一定的界限,行使个人自由以不干涉他人的自由为界。如果养犬给他人、给社会带来了相当的困扰,那就应该加以约束。怎么约束,就存在一个路径选择问题。靠专项行动去整治,固然一时可以奏效,但再强劲的暴风雨也有停的时候,待“风头”一过,养犬带来的公害,恐怕还是没有根除。这种执法方式,在法制不健全的时候,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可以理解。但如果法律已经有了明文规定,这种执法方式就要尽量少用。

  对于“宠物扰民”问题,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明文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有了明文规定,这种问题还是愈演愈烈,乃至于五大城市同时都在整治。可见,有了良法并不等于实现了法治,我们想要“长治久安”,就应该探讨有了治理养犬的法律之后,如何保证法律实施,从而实现“良法之治”。

  首先,从立法层次上,法律的规定应该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在合法范围内更进一步细化。养犬问题,看起来是个小问题,而法律则是国之重器,似乎不应该与犬“过招”。但事实并非如此,管理不好狗,实际上到最后,是伤害了人。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民众的身体权、健康权,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其次,从执法层次上,应该使严格执法成为一种常态,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实行有效的“全天候”治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有责任尊重法律、贯彻法律、执行法律,以法律为盾,做民众各种权利的守护者。

  要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哪几个部门乃至哪几个人分别负责哪个层次的治理养犬问题,要划分明确。有权必有责,权责划分到人,更方便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如此以来,不管是流浪犬还是市民养的犬,只要进入了某一执法范围,就可以又相应执法主体加有管理,从而杜绝管理中的真空地带。

  当然,养犬存在一个极度分散,难以细致管理的问题,那可以通过设立限养区和禁养区、规定养犬种类和养犬牵领等细节,并对限养区内的城市居民养犬实行建档管理等一系列方法,增大执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再次,从普法层次上,我们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让不法养犬者不敢以身试法,让存在不法行为的养犬者自我纠正;另一方面,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让相应人得到治安管理、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最后,治理养犬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建立一个

  理想的社会治安框架。在这个框架内,立法资源、执法资源有效结合,并通过普法加强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这几方面系统配合成一种力量,依靠这一力量保证社会健康有序前行,也就是“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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