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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律师事务所逃税查补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妍 通讯员地税宣)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最近,广州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完成对辖区内20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稽查,发现有12家存在涉税违法问题,占被查户数的六成,查补入库税款、费、滞纳金及罚款约40万元。

  据介绍,在被检查的律师事务所中,发现的主要涉税问题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以票抵酬”少缴所得税。事务所支付给律师的工资、补贴等报酬,大多采取以个人消费发票报销的方式记账。这种手法一方面律师本人得实惠不用交个税,另一方面事务所也增加了成本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律师与客户约定外出发生的调查费、车船费、餐费等费用,客户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律师,绝大多数律师都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次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某律师事务所采取以上手法,少缴个人所得税1万多元。

  二是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检查发现,不少律师事务所只对财务收支进行简单的记账,而记账凭证不齐或不合法,不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设置“律师代理费”、“办案费”、“法律顾问费”等明细分类账的情况十分普遍。

  三是隐瞒应税收入。事务所派出的律师向个人客户直接收取的服务费,通过不记账、账外账等手段隐瞒真实应税收入而未申报纳税。这些费用包括商品房按揭服务费、外出调查费、信息咨询费等收入。市地税稽查局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律师事务所为市内几家大型楼盘提供商品房按揭法律服务时取得收入42万元,未记入事务所账户收入,被要求补缴12万元税款。

  四是虚大成本,在税前扣除了应税的有关预提费用。如某律师所税前扣除提取未支付的律协费11万余元,被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共6万余元。市地税人员强调,律师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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