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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患”,议论之后又当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7:51 新华网

  吴颜

  最近,关于城市愈演愈烈的养犬热潮带来的诸如恶犬伤人、污染环境、传播细菌以及破坏邻里关系影响和谐社区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引起媒体和公众普遍关注,新闻报道和评论文章对此已多有反映和议论,所暴露出的导致人员死伤等严重问题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一时间,社会各界纷纷就此发表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承认养犬人的养狗权利,但其他人也有不养犬的自由和权利,养犬人行使养狗权利的同时,不得威胁到和侵害不养犬人的合法权利。换言之,养犬的“私权”须在受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和保护的“相邻权”限制的基础上加以运用。

  二是要依法文明养犬,即养犬人要遵守城市有关养犬的各种规定,例如依法登记注册,不养大型犬,定期为狗注射防狂犬疫苗,遛狗拴狗链防止伤人,确保狗不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不带狗到禁犬的公共场所,确保狗不乱吠影响他人休息等。

  三是“狗患”其实是人患,其根源在于养犬人素质不高,不能自觉遵守政府有关养犬的规定,滥用自己养犬的权利,无视他人不养犬且不受养犬骚扰和侵害的权利,缺乏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

  四是城市养犬失控是政府失职。例如兰州的养犬失控问题,实质是分别负责养犬登记、管理和犬只检疫、防疫的公安部门、农牧部门长期失职,导致兰州市养犬处于无序状态,“犬患”成了一大社会公害。

  五是我国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人口稠密,公共空间十分有限,因此应对城市养犬进行严格管理和适当限制,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城市核心区域应禁止养犬。

  六是公安、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对违法养犬和所有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而不是形同虚设。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厌其烦地把上述观点归纳并一一罗列出来,并非简单地重复,而是要在这些合理的分析判断以及意见、建议的基础之上,分析总结并提出立足实际、切实可行的应对思路。否则,“狗患”是不会因为大家普遍关注了一下就自动解决的。

  “狗患”既然实质上是人患,那顺理成章,治理也就应从养犬人入手。按照常理,应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养犬人觉悟,加强养犬的管理,严格处罚违规养犬。但这些措施在笔者看来,其有效性是微乎其微的。提高养犬人觉悟没错,可实际上觉悟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特别是对人生观、价值观已经成型的成年人,觉悟在他(她)的有生之年是很难提高的,不过并非不能提高,而是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随地吐痰。我们几乎都知道这是不文明的,但提倡了很多年又怎么样呢?这一恶习依然相当普遍、随处可见。因此,通过提高觉悟来规范不文明养犬、违法养犬行为,对于治理已迫在眉睫、非常严重的城市“狗患”可谓远水不解近渴。当然,严格的管理和处罚措施可以成为提高觉悟、规范行为的强制力量,可有限的管理力量和庞大的养犬队伍,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管理上死角、漏洞随处可见的局面。在管理者和违规养犬者的“不对称游戏”中,管理者除了在短期集中整治中可以有所收效外,根本无力维持有效的常态管理局面。为了治理“狗患”,增设统一管理机构、增加专职执法人员倒是个有效办法,可这又必然会导致机构人员膨胀、财政负担加重的负面后果。我们必须想一想,在国家大力倡导精简机构、减轻群众负担的大背景下,这样做合适不合适?包括广大不养犬者在内的群众愿意不愿意?而如果采用经济杠杆抬高养犬登记注册的费用,一方面会损害城市中低收入者以及离退休老年人为排遣寂寞而养犬的权利,使养犬成为少数富裕者的特权而不利于贫富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另一方面还会因为费用高昂迫使更多人为省钱而逃避注册登记,更加不利于养犬的规范管理。

  可能有人会说,兰州市的“狗患”是管理部门长期失职造成的,只要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行动起来,“狗患”就不会酿成。其实不然。兰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长期失职只是加重了“狗患”的程度,即使兰州像国内其它大中城市一样尽力执法,“狗患”问题也未必能够根除。现实情况是,诸如北京等不少城市,尽管公安部门严格执法,但有限的警力根本无法事无巨细地覆盖所有有犬的地方,因此监管执法的漏洞依然很多。维持有效的常态管理往往成为一句空话。

  当不文明、不合法的养犬行为与有限的管理能力“不对称”时,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先把这种“不对称”给“对称”起来。既然上边已经论述了为治“狗患”大规模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以及抬高养犬的经济准入门槛都不可行,那限制养犬的规模和数量就成为唯一合理有效的选择。比如,在城市人口特别密集的核心区域(如北京的二环或者三环路以内),城市公共场所(如公交车、电影院、学校、餐馆、旅馆等)等地方禁止养犬;在其它区域,如居民小区把电梯、绿地等划为限制区,不许狗使用和进入,防止其便溺。这样严格限制之后,就会从根本上缩小城市可养犬的空间,为遏制养犬泛滥的势头和有效管理创造条件。

  其次,规定养犬者须向居民小区管理部门上交一定数额的文明养犬押金,管理部门利用居民小区已有的监视设备和依靠群众监督,对狗的行为实施不留盲区的监管,如出现违规行为可扣除相应的押金作为处罚,一年之内如押金被扣光之后仍有违规行为,小区管理部门可向公安部门申请永久性吊销养犬人的养犬许可证,并处罚金。

  再次,应立法加重养犬人的违法责任。对因看管不严造成狗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刑法以过失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养犬人的除民事赔偿责任以外的刑事责任;对因狗咬人致人感染狂犬病毒的,应依法追究养犬人传播传染病的刑事责任。

  另外,还可以从养犬注册登记收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市民举报违规养犬奖励基金,发动鼓励广大市民成为无所不在的监督员。

  笔者认为,基于中国大中城市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公共空间非常有限的具体国情,在肯定养犬作为一部分人生活方式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广大不养犬者的合法权利和过度养犬给人民健康、城市环境、邻里关系、社区和谐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在不提倡城市养犬的前提下,制定严格有效、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形成一个有禁有限、有堵有疏、依法登记、违规必究的常态管理模式,“狗患”的根治才不至于总是停留在议论和呼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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