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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认死理”银行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8:07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李自庆)市民李先生的房子莫名其妙被抵押给了银行。真相暴露后,骗子被判刑,但银行却不愿意解除房产抵押合同。无奈之下,李先生将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炼油厂的一名职工李某在石油二村有一套自有住房。2004年,李某突然得知,自己的住房居然被抵押给了银行。原来他们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张某,采用非法手段,伪造了

与李某的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证件。同年8月10日,张某伙同他人以李某的名义,利用上述伪造的证件与银行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将李某石油二村的产权房作为抵押物,套取了银行现款9万元。

  此后,张某因制造了“南京住房公积金诈骗第一案”而东窗事发,被玄武区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一手策划的假房产抵押也浮出水面。如梦初醒的李某于是赶紧努力挽回自己的损失,正当他来到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时候,却被银行拒绝了。银行认为自己已经尽了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

  银行不解除抵押,意味着如果不还钱,银行有权对房屋进行拍卖,而真正的借款人现在正在坐牢,难道别人犯了法,却要受害者来承担责任?李某认为,借款、抵押合同均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银行的审核不力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借款合同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石油二村某室房产的所有权人,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张某并非房产的所有人,通过伪造相关证件等犯罪行为并伙同他人,冒用李某之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系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李某作为权利人,要求确认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冒李某之名与被告银行于2004年8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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