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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个案监督难点问题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8:37 江南时报

  近年来,个案监督作为人大开展工作的方式之一,理论界颇多争议,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司法独立,利少弊多。笔者认为,司法独立不能排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但是,个案监督权也不是任意的,只有明确个案监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才能使个案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个案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监督手段运用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结合在法院工作的实践,针对当前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实际,就个案监督中遇到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思考。

  一、个案监督范围及重点案件的确定

  人大监督个案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性质、现行诉讼制度及司法体制来确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这就意味着,凡是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权力机关都应进行监督。从个案监督的实践来看,监督的个案包括以下5个方面:应办理而不办理或者越权办理,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非法拘禁、刑讯、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的;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员对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严肃处理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包庇纵容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监督的。

  在个案监督的实践中,还应按照三个原则进行筛选,确定正式立案监督的个案。即坚持以监督同级为主的原则,对非本级及不属于有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领导人干扰之嫌的个案统统转给下级人大或有监督职权的机关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个案监督价值的线索要进行必要的初查;坚持监督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原则,即监督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的个案。如果个案监督不加选择地去监督,权力机关就可能成为不是司法机关的“准司法机关”,集公检法的申诉控告、审判监督、纪检监察于一身。

  二、在监督不办案原则下开展个案监督工作

  监督不办案是人大个案监督的原则之一。监督不办案是指人大通过监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不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直接办理案件,错案也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自行纠正。司法独立与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初看起来似乎相冲突,但从我国现行体制和监督机制来看,并不矛盾,而是统一的。在个案监督的实践中,如果突破了这一原则,不仅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而且权力机关也会成为诉讼的焦点。

  监督不办案并不等于不能过问个案,关键是怎样过问,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做法。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当某程序完结时可以就完结的程序中出现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这就是事前监督,这个“前”字是指案件最终结案前,而对违法进行监督则是体现了违法事后监督的原则。在对这类案件进行监督时,只能对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实体问题。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公正执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在进行初步核实的基础上,交司法机关调查,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属于人大任免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其职务,不属于人大任免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并及时掌握处理情况。

  三、个案监督中监督与支持两者关系的处理

  一方面如果只强调监督而不注意支持,就很容易与司法机关之间产生对立,监督者就会被认为是在“横挑鼻子竖挑眼”,不利于个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如果只强调支持而忽视监督,就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把监督庸俗化,只注意关系而放弃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的运用。

  监督的过程也就是支持的过程,笔者认为,要想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应从三方面着手,要提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两方面的认识,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升到法律和政治的高度来认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某个人想监督就监督,想不接受监督就不接受监督的问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平、公正,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在监督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有相对的灵活性,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不能忘记这样一个大前提,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现行司法体制尚存在着种种弊端这一现状。这样,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才能顺畅。

  四、个案监督所追求的目标

  个案监督的真正目的是要通过监督解决司法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倾向性、苗头性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人大个案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几件错案或者处理几个人,而是要通过个案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改进工作,真正做到公正司法。通过微观的个案来把握宏观的执法大局。

  目前执法中超期羁押的问题比较突出。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执法违法现象,主要是观念上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对疑罪采取什么原则,是采取从无的原则,还是采取从轻、从挂的原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新刑法的规定,凡是证据不足,在立案阶段,要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起诉阶段,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要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和新刑法为什么要取消免予起诉制度和有罪类推的原则,就是要体现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目前,在少数执法人员的思想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轻、从挂的观念。由于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超期羁押,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有的押几年还得不到最终解决的问题。基于这一原因,人大就要向司法机关明确指出,要求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刑事法律,提高认识,严格执法,在一定范围内解决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法的问题。

  执法中的倾向性问题的解决是多方面的,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途径解决的就要加快立法的步伐,抓紧规范,堵塞漏洞;有些问题需要司法机关提高认识的,就要采取有效办法督促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的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或者相互协调配合的,就要在帮助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上下功夫。

  (作者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忠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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