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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范本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09:29 南方新闻网

  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范本出台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工商局推荐使用,将有效防止交易前某一方突然变卦产生纠纷

  本报讯(记者王卫国)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告,向公众推荐使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明确了房产买卖和租

赁双方以及中介机构在服务期间的权利义务,防止成交前有一方突然变卦引起的纠纷。

  飞单曾令中介很无奈

  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都是成交之后签合同,而成交之前的服务期还是一片空白。由于缺乏必要的合同规范,中介机构和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经常会因为一些突然的变化起纠纷。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上存在一种飞单现象,就是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后,甩开中介私下成交。业内人士认为,中介机构在服务前期毕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飞单现象对中介机构有失公平。

  同时,由于服务期间没有合同约定,中介机构在遭遇飞单后,也很难取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走法律途径成本太高了,这种事通常都是不了了之。”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签约时要注意期限

  这次推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买方、卖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四个范本。其中都约定了定金和中介服务费的给付方式。如果买卖和租赁双方的某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改变交易意向,将按照该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次推出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是规范房地产买卖双方和租赁双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据了解,这次推出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先前已经在广州市两大中介公司中试用了半年,如今根据试用期间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文本。

  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服务的期限,也就是说在什么期限内服务合同有效。而相关部门推出的合同范本是开放式的,有效期限由中介机构和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该负责人指出,由于市场是变化的,房价有涨有落,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交易期间改变自己的交易计划,这是正常的。但一定要约定好期限,以免发生纠纷。

  签中介服务合同凭自愿

  满堂红总监龙斌认为,这次推出的服务合同会对中介市场起到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约束过于严格,而使很多人不愿意签这种合同。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服务合同签不签由消费者和中介机构自行商定,但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前一定要告知消费者有这样一个服务合同存在。

  目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全文已通过以下公众网站发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址:http://www.laho.gov.cn;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址:http://www.gzaic.gov.cn。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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