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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新民爆条例 浙江开高额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0: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斗斗 通讯员周卫华 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近日对中铁四局甬台温铁路三标第二项目经理部(下称经理部),作出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9月1日新民爆条例实施以来,浙江省公安机关开出的首张高价罚单。

  9月上旬,乐清市公安局经调查了解到,经理部一工程由于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库

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已于7月被乐清公安局责令整改并暂停储存民爆物品。但经理部未按照规定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导致该工程爆破员张某在爆破作业中共私存非电雷管16枚,另一爆破员陈某在爆破作业中私存炸药雷管6包15支。

  案发后,陈某、张某逃跑,乐清市公安局已发函到其爆破员作业证的发证公安机关,要求取消他们的爆破作业资格。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新民爆条例的一大特色,是国家加大民爆物品管理力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对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规定,督促从业单位维护好合法权益,切实承担起对民爆物品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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