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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0:2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3日讯 记者于呐洋 “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这是近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的主要精神。

  近日,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就《任职条件》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委组织

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任职条件》精神。1991年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对原试行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今年9月22日,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了《任职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新要求,突出了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的特点。

  新颁布的《任职条件》,强调要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要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要强。强调要努力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强调要把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点,在任职经历、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方面体现不同要求。强调要从有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求担任县(市、区)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确因工作需要从公安机关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机关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从事政法、公安工作经历。强调必须坚持初任培训,“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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