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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体系的法国军事法院设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0:24 法制日报

  法国的军事法院是根据战争时期与和平时期的不同而单独设置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法国左派政治势力的抬头及其军事刑事诉讼程序“平民化”趋势的推动,之前对军事案件享有排它管辖权的武装部队常设法院被撤销,军事案件遂交由普通的刑事法院管辖,由这些法院组成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改革军事法院的同时,法国仍设有一些专门的军事法院,管辖某些特殊的刑事案件,逐渐形成了以和平时期的军事法院和战争时期的军事法院并存的双层军事法院体系设置。

  和平时期的军事法院

  法国设有两种类型的和平时期军事法院,即军事法院与武装部队法院,负责审理涉及驻扎它国或在国外作战之军人的刑事案件。1999年的法律将这两类军事法院合并,设立了新的军事法院。新军事法院统一了前两类军事法院的案件管辖权,克服了两类军事法院在案件受理中相互推诿或各行其事的弊端。因此,新军事法院是法国在和平时期惟一的军事法院,位于巴黎,负责裁判法国军人在国外的各种犯罪案件。但依案情的严重程度,军事法院审判庭的人员组成是有所变化的。在违警罪案件中,军事法院采用独任审判;在轻罪案件中,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而在重罪案件中,合议庭由七名法官组成。所有的法官都来自司法法院系统。被告如果对军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战争时期的军事法院

  在战争时期,法国设有三种类型的军事法院,即本国武装部队法院、部队军事法院及武装部队高等法院。

  本国武装部队法院:《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99条规定,“战争期间,本国武装部队法院即成立”。宵禁及戒严亦适用这一条款规定。因此,本国武装部队法院并非常设法院。本国武装部队法院负责管辖侵害国家基本利益的重罪及轻罪案件以及相关的犯罪案件。该军事法院的审判庭由五名成员组成,而其他四名参审法官则分别由一名司法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及三名军队上级所指定的军事官员所担任。

  部队军事法院:部队军事法院也非常设法院,但该类军事法院与本国武装部队法院的差别较大。一方面,在职权管辖上,其所管辖的案件系涉及驻扎在法国领土以外或在他国作战之军人的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在合议庭组成上,该类军事法院的合议庭亦由五名成员组成,但都是军人。

  武装部队高等法院:武装部队高等法院是专门审理元帅、上将或将军的战时非常设法院。该军事法院的合议庭也由五名成员组成,审判长应由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担任,而其他四名法官则分别由一名上诉法院的民事法官及三名与刑事被告拥有同等军衔的军事参审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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