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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11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0:24 法制日报

  一批法律法规11月开始施行,将广泛影响百姓生活。

  5种农产品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并对农产品生产过程、包装、标识、销售等环节作出

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以下5种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最高罚20万

  国务院颁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零售商不得恶意拖欠货款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11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续签费、新店开张赞助费、四节一庆费等种类繁多、数额巨大的费用,不得将自身成本任意转嫁给供应商。

  零售商也不得恶意拖欠货款,该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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