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个体户挑战工商管理收费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0:24 法制日报

  ●事件

  2006年4月29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该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程元福拒绝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达9个月(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合计人民币1350元,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为由,对程元福作出行政处罚。

  2006年7月18日,程元福一纸诉状将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006年10月8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程元福败诉。

  据了解,此案是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内首例个体工商户针对个体工商户管理收费制度提出的诉讼。

  ●立法思考

  一、为何敢挑战

  据该案的原告代理人余永华律师介绍,程元福的拒不缴费行为其实是故意而为之。其目的在于“诱使”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拒交管理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继而对工商局的该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对整个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制度发起挑战。而从现有的法律体系与制度框架上来看,程元福挑战的信心与勇气并不是空穴来风,而且受到了立法法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强力支持。

  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作为该项收费主要依据的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则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该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经不存在了。

  另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行政收费的强制方式,为个体劳动者协会这个社会团体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经费,该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二、谁动了个体户的奶酪

  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表明,从1999年到2004年6年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从3160万户下降为2350万户,净“缩水”了810万户。而沉重的税费负担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以本案所涉及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为例,粗略估计,仅这一项收费,2005年就高达200多亿元。

  竞争主体的平等性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之一。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就是以公平竞争为核心原则,保护市场竞争中的弱势者。而令人费解的是,工商管理费则恰恰只对个体工商户这些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征收。在强大的国有、外资以及正在崛起的民营资本的夹缝中,原本就势单力薄的个体工商户更是雪上加霜了。市场经济的河流不能仅仅是大鱼的天下,个体工商户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功不可没。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个体工商户还是吸收新增劳动力的一支主力军。据相关统计,2004年新增837万就业人口中有17.2%成为个体工商户,每年减少上百万户个体工商户,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数百万个就业机会。

  这项早该废止的收费制度为什么延续至今?不难看出,该制度存在的最大受益人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它们也有不得已而为之的“苦衷”。1994年,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级财政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明显降低,收支不平衡问题凸现,这促使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加重收费和罚款来解决财政困难。大多数省份的财政部门,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其原因之一就是认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块收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因此被纳入了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盘子里,充作了应当由财政拨付的经费。

  三、20年“暂行”何时停

  在经历了大量的法律移植与立法之后,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任务可能是要认真理顺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与冲突,赋予法律逻辑一致的理性力量。这种矛盾与冲突在本案中已经明显地体现出来。

  无论从现行法律制度还是现实社会发展来看,这一“暂行”了近二十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2005年4月1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期间,周洪宇等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议案:(一)、全国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责成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二)工商行政机关尽快取消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三)改变现行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费保障办法,让他们真正吃上“皇粮”。

  虽然还不知道这些建议是否已经被全国人大采纳,但是,2006年4月1日,北京市政府明确表示,今后北京将停止征收针对非公经济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之后,四川、浙江、重庆等地方政府也相继作出回应。

  程元福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制度的挑战,虽败犹荣!

  作者系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