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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鹏证券董事长徐卫国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1:20 信息时报

  深圳消息 昨天, 原大鹏证券董事长徐卫国及下属7位员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罗湖检察院提起公诉。面对指控,除被检察院视为有自首情节的曾军表示认罪外,其余人均以“不是很清楚”或“不知情”未明确认罪。徐卫国以其未介入操纵股价一事认为自己“无罪”。昨天的庭审进行了一整天,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自买自卖引发股市波动

  公诉人昨天当庭指出,大鹏证券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五矿发展”,引发股市交易价格波动。

  在1998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大鹏证券平均日累计动用资金1,116,869,888元,涉案股东账”户累计动用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交易日有963天;大鹏证券以相对委托和自买自卖的方式进行证券交易,1998年9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涉案股东账”户间以此方式交易“五矿发展”计4.4亿多股,买入量占涉案股东账”户交易此股买入总量的48.41%,卖出量占卖出总量的48.88%,此种交易方式占当日“五矿发展”交易量比例大于30%的交易日有297天,占涉案股东账”户交易此股交易日总天数的27%。

  更重要的是,大鹏证券操纵“五矿发展”交易价格的行为,对此股股价变化产生重大影响,此行为与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有密切联系,造成股价异常波动。司法鉴定结论表明,当涉案股东账”户交易“五矿发展”密集并成交量放大时,此股股价呈上涨态势,而当涉案股东账”户交易此股萎缩时,此股股价呈逐步下跌或小幅波动态势。

  属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而原董事长徐卫国及先后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的曾军、马毅、吴军3人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余4被告人属直接责任人员,故应当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军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向入驻公司的清算成员如实汇聚报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同时曾军在因病取保候审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庭审中,除曾军明确表示认罪外,其余人未认罪。

  徐卫国当庭表述,他并未介入操纵股价一事,他称公司对董事长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五矿发展”投资一事他并未实际参与。马毅、吴军称其没有下达过违规操作的指令,并向法庭指明,大鹏证券的投资业务具体负责人是公司副总经理陈永光(在逃)。而其余4名在本案中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的员工认为,他们只是按公司安排从事业务操作,并不知道公司操纵股价,更不知道其触犯了刑律。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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