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公务行为入法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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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19:59 大河网-河南商报 |
■殷建光(教师) 昨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首次被写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地方法规。(详见昨日本报A04版) 喜悦,终于有地方法规把我们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提到日程上来了,这样可以让新闻舆论工作者更加理直气壮了。 但同时,我也感到一种悲哀,出台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在告诉我们,过去对公职人员进行舆论监督的艰难。那么,今天出台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就可以让新闻舆论监督有效地监督公职人员了呢?但愿能够吧。 如何让过去的悲不再重演,让今天的喜真正喜悦,我想,道路还很长,还需要我们做好三大工作:一是要制定好阻挠新闻采访的责任追究机制。其实,越是阻挠新闻记者采访,越说明他们心中有鬼,因此实在有必要追究责任,甚至把这种阻挠当做一种线索。二是要保护好新闻记者的新闻监督权,要制定相关措施,对因为曝光报复记者的单位和人进行严厉制裁,绝对不能让正气受委屈,让邪气猖狂。三是要重视记者曝光出来的问题,当做破案线索,顺藤摸瓜,只有这样,才能让新闻监督产生震慑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