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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性贿赂”就是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4日20:00 光明网
朱忠保

  10月25日的《检察日报》,登载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在最近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上,对受贿罪提出修改建议的新闻,建议将提供性服务纳入贿赂犯罪。但是立刻就有人出来反对,认为性贿赂充其量只不过是作风问题,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不能将性贿赂定义为犯罪,并认为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媒介,都不必将眼睛盯着性贿赂。

  性贿赂到底能不能入罪?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联想到最近闹得沸

沸扬扬的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的腐败问题,以及有关于她的桃色新闻等,性贿赂到底能不能入罪,确实值得认真探讨。

  以深圳市罗湖区原公安局原长安惠军的性丑闻为例。

  据《南方都市报》2004年12月30日载,深圳市罗湖区原公安局局长安惠君,在任职期间,不仅收受贿赂31万元,还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为其牟取不当得利。事发后,深圳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表示,安惠君的接受的性贿赂,不属于立案侦察的范围,其理由是:性贿赂不是贿赂,因为性贿赂没有金钱交易或物质交易。

  在深圳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看来,性贿赂没有发生金钱关系,更没有物质上的转移,而国家在有关刑法中关于贿赂的定义,是包含了金钱或物质的交易的,而在性贿赂中,既没有金钱的交易,也没有物质的交易,就是说安惠君没有得到金钱或物质方面的好处,只是满足了自己的性欲,因此不能算是收受贿赂。须不知,在现代社会,人的享受既包括物质,也包括金钱,还包括精神方面,而性交易或性贿赂,就是介于物质与精神这二者之间的一种贿赂,因为肉体的就是物质的,就如我们花钱买票看场电影、听音乐会等,虽然没有物质方面的收获,但是精神方面却是有所收获的。如果安惠君不是身为公安局长,要想满足在性欲方面的需求,还不是要花钱找“鸭子”来解决问题?就如男人花钱进行嫖娼一样,是有金钱交易的。表面上,安惠君在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时,没有金钱交易,但是在以后的工作中,却中其谋取好处,既然为男警员谋取好处,就是说安惠君在这种交易过程中,是得到了好处的,否则她怎能为男警员谋取好处?这是不是一种不正当的交易?既然是不正当的交易,不是接受贿赂又是什么?

  类似的性贿赂,大有人在。福建厦门“远华案”中著名的“红楼”,就是一座“淫楼”,大批官员红着进去,黄着出来,在接受了赖昌星的性贿赂以后,为其走私大开绿灯,就是一种非法交易。

  “五毒书记”张二江与107个女人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也就是接受性贿赂,不论这些女人是主动献身,还是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最后张二江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她们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有的为丈夫调动工作,有的为升职,有的为住房等。这些女人出卖自己的肉体,对张二江进行性贿赂,自己从中捞到好处,权色交易表现得非常明显。在审理此案时,法律却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予以惩处,法律上的这一空白令人可笑与无奈。

  十个贪官九个贪色,还有一个也正想包“二奶”。不少贪官之所以腐败,与他贪色分不开。没有性贿赂,贪污腐败不会有现在这么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也不会有现在这么大,性贿赂的危害性是巨大的,不立法惩治性贿赂,不给性贿赂定罪,就不能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可以说,现在贪污腐败与性贿赂紧紧地联在一起,不少贪污腐败就是因为性贿赂才发生的。出卖色相的女人,不仅自己从贪官手中捞取钱财,而且可能充当“托儿”,为行贿受贿牵线搭桥,为贪污腐败推波助澜。所以立法惩治性贿赂非常必要。如果还把贿赂定义为接受钱财物,而性贿赂没有物质运动,所以不能定罪,这显然落后于当今的形势,不适应我国的国情,没有与时俱进,发挥不了法律应有的作用。所以立法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与国情,而不能照搬过去的“老黄历”,否则不能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不能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至于有人认为调查取证难,关键是取什么样的证作为证据,法院采信什么样的证据,这可从立法上加以规定。例如可以从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义性贿赂罪的大小,而不是看性贿赂的次数与程度。并且对性贿赂者也加以严惩,才能有效地打击性贿赂,打击贪污腐败。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没有从他人身上得到好处,一般官员是不会去主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包括“期权交易”),正是因为从“二奶”或情人身上得到了某种精神上的愉悦,才会积极主动为情人或“二奶”谋利利益。而精神上的愉悦也是一种收获。人的欲望,不只是物质的,还有精神的。而女人出卖身体,也是一种行贿,男人从女人身得到愉悦,是精神收获,也就是受贿。一个行贿,一个受贿,怎么就不是贿赂?

  因此,性贿赂也是贿赂,是贿赂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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