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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成本监审的关键是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0:13 红网

  近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等五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中国青年报》11月3日)。

  其实众所周知的是,现在我国的不少城市,对出租车经营实行的是“总量控制”的

行政管理模式,这也就是说,现有城市出租车经营运营体制、定价方法、内部管理都是按行政要求标准所设计安排的。而如此的体制,就决定了出租车行业天然就生成了行政垄断的市场经营习气。因而在这条件下,国家发改委出台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应改说是一个管理进步。

  但想指出的是,在现在社会,如要对一种制度设计,特别是行政主导的制度安排作出恰当评介,其中有一个中心标尺,就是要看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利益。只有当相关行政的制度安排符合了如此标准,才可以说,这样的行政行为是公正的、正当的。然具体到目前的出租车经营体制,以及此前一些城市的所谓“油价连动”出租车调价听证,由于其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利益关系,加上听证活动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社会公众对有关的价格听证普遍产生了是“挂羊头卖狗肉”看法,并进而由此对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正性也有了负面评介。

  在此社会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如真想让这次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取得公信,那首先要使这个“办法”的形成在程序上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的特征,这就要求发改委自身应具有让社会信任的超脱立场外,还应在具体成本监审时有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并且这个全过程同时还应当是公开的,可监督的,能及时回应的。否则,就有可能使这次听取社会民意的好事,再次重蹈以前广失公信的行政复辙,进而使这次行政活动再次失败。

  所以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在具体工作中首先要转变行政主导的管理思路,要让社会民意成为行政的追求,成为决策的灵魂,而不应仅仅只是把民主当作行政主导下的点缀或陪衬,或者就充作民主决策。倘若不能做到这一点,那结果也许只有一个:失败。想这也决不会只是笔者个人的危言耸听。要警惕!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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