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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南丰民怨暴露行政诉讼制度缺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6:00 光明网
陈杰人(北京学者)

  据新华社报道,江西南丰县政府为了给违规建设的“工业园”腾地,强令位于“工业园”原址的1000多具历史坟墓的墓主迁坟,其间,政府打着为墓主“一条龙服务”的旗号,一方面象征性地安排数量不多且位置和条件极差的“补偿公墓”,另一方面却以垄断方式在新的公共墓地建设豪华墓穴并高价出售,政府同时还禁止墓主自行迁坟。1000多名南丰墓主便成了政府垄断旗号下乖乖挨宰的“肥羊”,而南丰县也因此大发“死人财”。

  毫无疑问,南丰县政府这种行为至少有3个方面的明显不当。

  首先是违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重复建设县级“工业园”;第二是违反了公众的善良风俗。南丰县政府不仅滥用行政权力强令迁坟,而且利用民众对祖坟的善良朴素情感,逼着墓主选购价格昂贵的商业墓穴,这种行为是对公众“无声的劫持”;第三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政府既当交易规则制定者,又当交易当事人。

  我们来设想一下,如果南丰县的那些墓主们在发现县政府命令的不适当性之后可以成功地发起行政诉讼,那么,不管是违规建设、还是垄断经营,或者是违反程序,众多理由中的一条,就足够让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命令。但问题是,虽然行政诉讼制度施行了17年多,但上面设想的这种诉讼到目前为止还障碍重重。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分别作了列举和排除。第11条规定了公民可以对行政机关的罚款、拘留、侵犯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8种情形可以提起诉讼,但第12条却又以例外排除的方式,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所提起的诉讼。用理论上的说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只受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而不允许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所以,即便有人对县政府的迁坟命令提起诉讼,因为有《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受理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诉讼的规定,最终结果也只能是被法院驳回。所以,南丰县政府即使明知自己的命令不适当,但他们也完全敢于我行我素。

  这种将行政行为按“具体性”和“抽象性”进行人为割裂的做法一直饱受非议,我们应该承认它有其历史合理性,但仍然不可否认这种分割法的本质弊端和矛盾,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最终影响的还是多数人的具体权益,如果允许对特定对象的单一或特定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却不允许对影响多数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显然不符合常理——侵害一个人的权益可以被起诉,凭什么侵犯多数人的权益就不可诉呢?

  时过17年,当初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在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一问题上已经过时,应当尽快进行修改,取消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改而实行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一个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标志的现代国家,行政行为受到的监督特别是司法监督越普遍有效,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就越高,公民利益就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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