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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个体户纳税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7:0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墨渊 红军记者 张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下发的个体户纳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对个体户纳税将会有哪些影响?新旧办法到底有哪些区别?税务人士进行了比对。

  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

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原办法仅针对个体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税务人士解释说,考虑到个体户经营灵活多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经常变动,新办法特意增加了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两个核定内容。如果超过这三个“一定”,就得另外纳税了。如发票开具的实际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的实际数据超过了定额,或者个体户在核定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另外再缴纳税款。

  在核定定额时,新办法规定,可以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和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根据新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在核准定额前要进行定额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这个程序是新增的,它体现了核定工作的透明度,改变了原办法不征求意见的弊端。并且,即使税务部门已下达了《核定定额通知书》,个体户也还可以在30日内提供有力证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新办法规定,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如果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新办法明确,未按期缴纳税款,每天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以0.5倍—5倍的罚款。

  (编辑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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