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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集体宿舍同居不应开除? 一大学生状告母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0:19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周政光 通讯员谢敏 赵丽红)大学生莫某因不服学校对其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状告母校广西某大学一案,近日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本案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否属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以及处分决定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大学生莫某认为,其没有在集体宿舍内男女同居,也没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虽然

有一些违反学校的规定的行为,但是没有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没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虽然其有旷课的行为,但是远没有达到开除学籍的程度,被告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且被告作出开除其学籍的其他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开除其学籍的处分决定。

  该大学辩称,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并非行政机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没有将大学列为行政机关。被告作出的对其纪律处分的行为,从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故其对内部被管理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行为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我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教育厅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中均强调,学生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诉,法律和文件并未赋予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该校认为,莫某无权就其被纪律处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告作出的行为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无误,本案事实上属于纪律处分的合理性问题而非合法性问题,莫某起诉的所谓事实属于高校管理自治权和纪律处分裁量权的问题,合理性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范围。因此,莫某的诉讼及请求均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编辑:杨东作者:周政光 谢敏 赵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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