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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的生命与医院职能划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2:00 光明网
董刚

  2005年12月11日23时左右,黑龙江省民工王建民因腹痛难忍被“120”急救车送往北京市同仁医院,但是因为他因身无分文,院方拒绝救治,王建民被扶回北京站候车室,不久,他再次发病,又被送往同仁医院,医生简单检查后说“没有生命危险”,将王建民留在走廊里,弃之不顾。13日22时,王建民被发现躺在厕所门口死亡。该案件被受理了一年后于3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后认为:“同仁医院”对王建民进行了积极救治,而且王建民不应被送到“同仁医院”,而应送往弱势群体的定点救治机构。(10月31日

《黑龙江晨报》)

  相信有很多人都在等待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虽然时间长了一点,但是我们坚信,法律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的,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是不是民工的身份已经不重要,我们都知道,医院就是救死扶伤的,如果因为患者没钱或者其他原因而拒收患者,这肯定是违背医疗部门的职业道德,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案件的事实肯定能够起到推动关心民工生存状况,转变医疗作风的效果。

  耐人寻味的是,法官坐在彰显公正的法庭上当庭表示,王建民不应被送到“同仁医院”救治,理由是,北京同仁医院不是流浪人员、农民工的定点救治机构,而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由民政部门投资兴办的龙夫医院才是救治弱势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此王建民病发时应被送到定点救治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同仁医院”。这个观点不知道因何而来,难道这就是“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结果吗,姑且不说法院的“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否适用这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应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只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方可依职权调取证据:一是案件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案件涉及追加当事人,终止、终结诉讼或诉讼与实体争议无关事项。单就看证据也是站不住脚的,很显然,这个证据就是医疗部门根据专业性质以及地域对医疗机构的内部划分,可是,救治弱势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只是内部的一个划分,本身就没有充分的科学性,我们可以要求轻度患者去定点医院救治,难道生命都已经垂危了,还要格守不能去错医院的教条吗。

  人的生命比职能划分显然重许多,做为法官应该更清楚这一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之所以有很高威信的基础,医疗机构担负着救助病人的职责,这是没有任何善良余地的,就算不归自己救治,只要患者来了,医院都应该保证病人的安全,然后进行移交,绝不能有任何小集体利益掺杂其中,怎么能够因此认定民工是去错了医院,言下之意,正是因为去错了医院,所以才会得不到及时救治,如果现实是这样的话,那肯定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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