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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规定舆论监督之后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5:50 红网

  11月3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首次被写入《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地方法规。(11月5日《新京报》)

  在我理解,郑州这个地方法规有两层意思,一是允许,一是要求,应该说有其积极意义,因为毕竟写入地方法规后,新闻单位展开舆论监督比以往更为名正言顺、理直气壮。

而我认为,更为重要的不是规定新闻单位能不能进行舆论监督,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舆论监督之后怎么办。

  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早在解放初就有了。毛泽东同志就曾撰文要求党报开展舆论监督,用以促进和改善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舆论监督都有过重要批示和讲话。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已构成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与此同时,新闻单位也早就舆论监督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就在郑州,驾车撞人后又拖着人逃逸的公安分局副局长张金柱一案,就是舆论监督的经典范例。

  舆论监督对预防职务犯罪有着其他监督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违法犯罪官员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媒体曝光。其原因就是恶行被披露后,就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唾弃,就会引起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视,想“摆平”就不那么容易了。一部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应该详尽规定新闻监督之后,有关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处理时限,以及如何适时通过媒体发布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如果没有这些条文,只是笼统地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就给人虚晃一枪、“叶公好龙”的感觉。

  舆论监督之后没有“下文”已成了通病。好多机关单位对媒体的批评,或是装聋作哑、置之不理;或是以“不利于稳定”、“大局意识不强”等打压媒体。更有甚者,采取恶人先告状的办法,以图扰乱视听;明知官司不会赢,也要瞎搅和,将媒体拖得筋疲力尽,无力再进行监督。长此以往,媒体的公信力在下降,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损伤。

  舆论监督必须依法,但受监督对象也应依法接受监督、对待监督。这是制定法规的要义。现阶段,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舆论监督法律或法规,地方人大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时,就应该有这方面的条款。否则,很多时候的舆论监督就可能成为“对空射击”。从党和国家反腐的决心和力度来看,今后的舆论监督只会加强,这时候就更需要地方在这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为舆论监督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和监督环境,为制定全国性的法规总结经验。

稿源:红网 作者:马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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