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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秋后问斩”重新出山的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20:00 光明网
董刚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11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

  在我国古代,地方各级地方官员审理本地区死刑案件的时候,地方依据法律提出处

罚意见,然后按照规定都是将材料报送中央政府审核,再由中央政府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因为路途遥远以及中央部门的审核程序繁琐,春季报上去的案子,一般都等到秋季才能执行,因此有了“秋后问斩”的说法。虽然这种方式效率不高,但是由中央政府来审核死刑案件,可以看出政府对死刑案件的重视,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犯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冤假错案,虽然“秋后问斩”的做法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但是也有其积极意义,那就是,有一个专门的审核部门来审核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9月,因为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省高级法院有权核准死刑案件,对打击犯罪、遏制犯罪起到的一定的作用。现在,由现在的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二审死刑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虽然只是法院名称的一字之差,但是却是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当前,我国法律没有取消死刑,死刑在法律中的作用依旧很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同样是适用《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各省高级法院在核准死刑案件上有一些分歧,加上即是死刑核准又是二审的法院,省高级法院在死刑核准上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正,而由最高法院统一核准就有望解决这个问题。

  再就是,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可以消除地方民意影响,达到减少冤假错案错杀案件的发生。过去,只要发生冤假错案,公众都是指责公安机关,认为他们办案违法所致。出现了冤假错案,原因很多,公安机关办案不严肃是主要问题,但是法院在审理上的监督作用缺失不能不引起重视,很多情况下,检察、法院明明知道案件有问题,但是因为一些原因而不想改变案件定性,只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是进行执法纠错,客观上造成了公安机关为了让案子终结而按照补充侦查意见来“补充”,这样的“补充”迎合了法院的审理,但是却违背了事实,因此才会发生冤假错案。

  现行法律对核准的期限有专门的规定,所以不会有“秋后问斩”出现了,但是由最高法院来核准死刑案件是很有必要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失去不能找回,法律的主要作用是教育而不是惩罚,谨用死刑,让死刑的警示作用大于使用作用,这也顺应了我国逐步废除死刑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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