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解决供暖费纠纷要有新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0:00 新华网

  吴颜

  

解决供暖费纠纷要有新思路
很多小区已经贴出供暖交费通知。(记者蔡代征/摄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的供暖期即将来临,供暖交费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据报道,除了一部分人因为经常到外地出差错过了交纳供暖费的时间外,导致交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供

热温度不达标导致一些居民故意抵制交费。

  供热企业认为,居民家的暖气片连接在我的供热管道上,就应该按时足额地交供暖费;一些居民却认为,由于处在管线的末端或是其它原因,自己家的室温在供暖期内达不到北京市规定的16摄氏度,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供热服务自己有权拒绝交费。由于双方往往是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近年来因这类纠纷导致的诉讼增长很快。据了解,2002年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只有3件,2003年为6件,2004年、2005年均为20余件,数量逐年攀升,尤以今年为多。

  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居民作为单位人,住单位的房,取单位的暖,供暖费都是由单位交供热企业,居民和供热企业并不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可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居民都已住上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再加上供暖体制的社会化改革,供热企业和取暖居民成为了服务和被服务的双方,形成了卖和买的合同关系。这种变化,要求居民直接从服务企业购买供热服务,而供热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供热服务。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因此,当居民没有享受到供热企业提供的合格供热服务时,即供暖期室温达不到北京市规定的16摄氏度或温度过高影响居住,居民应有权对不合格的服务拒绝付费,甚至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而供热企业按照供热协议提供了合格的供暖服务后,对不按时足额交费的居民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供暖费,并要求其赔偿企业损失。

  道理似乎理所当然应该是这样。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情况是,在事实上供热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时,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却缺少权威的详细规定。比如供热温度在什么范围之内是达标,什么时候交费,不交费怎么办,室温不达标怎么办,不使用集中供热而是自己单独取暖是否可以不交费等等,这些细节问题都需要拟订详细的条款,并通过分户供暖的改造,创造规范供热和节约能源的条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显然还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当其它客观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单单在收费上“一步到位”,居民的不满和纠纷也就难以避免。

  供热体制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利于供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节约能源的要求,大方向是正确的,这一点毋庸质疑。但在详细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方式以及分户供暖、分户计量这些配套技术细节都没有及时跟进的时候,单单改变收费方式,把一项整体改革片面地理解为是收费改革,这样的“改革”是无法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的。在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各项改革措施都不可能是只攻一点、不及其余的“单独挺进”,一个看似简单的改革措施都会涉及若干方面,有的我们已经想到了,有的也许还没有想到。因此,在出台一项措施、实施一项改革时,一定要深入实际认真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科学规划,把握时机,系统实施。那种改革的片面化、单一化思维,只顾一面甚至只顾自己利益的做法,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反而会制造纠纷、激化矛盾,不利于改革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关报道:

  北京供暖费纠纷激增 约八成业主不按时交费(图)

  业主拆暖气片放弃集中供暖 被判补交供暖费

  京今冬供暖费价不变 暂不实行"明补"改革

  郑州市百姓关心供暖两大问题:室温和价格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