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备案不准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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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0:39 燕赵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高利锋)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日前,该局专门下发《关于严格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交易、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危陋住宅改造项目管理,使之在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受理条件上越来越规范。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权属登记不对个人 根据通知,经济适用房必须报经济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未经备案一律不得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通知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陋住宅改造项目办理交易、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或减少受理要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初始登记时,在应提交的资料中增加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其中,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权属登记时,提交资料中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契约》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按完全私产房办证 通知规定,危陋住宅改造项目用于安置原住户部分的住宅房屋,按新建建筑面积办理完全私产房证,再上市交易的,按完全私产房办证。 通知要求多建的成套住宅从立项到产权登记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用于出售给市区内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原产权单位职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再上市交易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交易、权属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受理条件,“办证”程序更严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