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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成 妻子雇假丈夫卖了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1:37 江南时报

  常州一女子与丈夫离婚不成,竟找人冒充丈夫与买主签订卖房协议。为了维权,其夫先后将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和买房人告上法庭。法院支持了他的前一个诉讼请求,判决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撤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而对于其要求买房人让出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近日依法驳回。

  常州人李明和蒋平几年前结婚,婚后双方以蒋平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随着时间

的推移,双方的感情出现了不和谐。2002年9月,妻子蒋平一纸诉状要求与丈夫李明离婚。同年11月,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04年7月19日,蒋平找了一名男子冒充丈夫李明,到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与张浩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同时向常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张浩夫妇付清了购房款。同月28日,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向张浩夫妇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将该房屋变更为张浩夫妇共有。之后,张浩夫妇住进了该房。

  2004年9月23日,李明到法院起诉,要求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撤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该案审理中,法院追加了张浩夫妇、蒋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蒋平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9月9日作出了撤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的判决。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后于同年11月撤回上诉。

  2006年4月6日,李明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浩夫妇从诉争房屋中搬出,并自2004年8月起至搬出日止每月支付自己房租500元。

  庭审中,被告张浩夫妇认为,争议房应当属于自己所有,自己享有居住权。他们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且在政府部门依法办理了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两被告通过与蒋平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支付购房款占有该房,其占有使用具有法律依据。原告在该房地产买卖契约效力未经确认无效前,即要求两被告搬出该房并支付租金,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调解无效,常州地方法院近日判决驳回原告李明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本案看,蒋平以欺诈手段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该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而原告在起诉时,未要求先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能以合同无效为基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报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张永立 潘晓丽 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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