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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私转让 买卖不成友成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1:49 燕赵都市报

  本报沧州电(记者李家伟)一边是单位集资建房,价格明显比市场价低,一边是持币等待购房时机,两者一结合,就有了私下里将集资房作“楼花”买卖的事儿。但是沧州市的林女士却因为这外人眼里的“好事”而后悔不已:不但房没买成,还添了堵。

  林女士从去年开始就准备买房,经过亲戚介绍,她与沧州市的张女士接上了头。张女士所在的单位正好在沧州西郊集资建房,而张女士已经有房,在已经申请到一个集资房指

标的情况下想把这套集资房卖掉。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的,二人很快达成了协议:林女士买张女士的这套集资房,除了要付全额集资款还要多付一万元。虽然多花了一万元,但是比起市场上的房价来价格仍是较低的,所以林女士很满意自己的这个决定。转眼到了今年,一个多月前,张女士突然找到林女士,提出这套集资房不卖了,想留下自用。为这事,二人一下子产生了矛盾。

  据记者了解,在沧州市像林女士这样的购房者还有不少,多数都是亲友、同学之间的“两好归一好”:反正你又用不着,我多给你一部分钱,你有赚,我也以比市场价低很多的价格买下新房,这岂不是“双赢”?

  针对这种现象,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启华律师发表了看法。他对这种房产交易方式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其中存在着诸多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一旦出卖方反悔,那么买方很难实现自己预期的目的。

  据他介绍,“楼花”的概念最早源自香港,是指未完工的物业即在建物业,因为香港期房凭据上曾有印花,因此称“楼花”。随着去年5月份“国八条”正式具体实施,就已经宣布终止了住房二级市场未竣工“楼花”交易。因此,自去年5月起二级市场上就未竣工期房转让签订的协议应当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像林、张二位女士所转让的系经济适用住房,该类房的出租、转让要比普通商品房受更多限制,所以她们的协议更是无效。

  贾启华最后感慨地说,进行上述期房交易的市民大多都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同学关系,出现争执以后,往往闹得亲情不再甚至恶语相加,实在让人痛心。所以他提醒购房者,千万别让“楼花”遮住双眼,以免陷入“花”好看、“果”难采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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