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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将对商品房 预收款实施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2:07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陈仪敏)目前,《扬州市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暂行办法》初稿已经完成,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此举意味着,扬州市将对商品房预收款实施监管。

  商品房的预收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凡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等都在监管之列。商品房预收款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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