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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溺死排水沟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4:08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 福州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人身伤亡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福州一名11岁女孩溺死于户外排水沟渠内,沟渠管理人因没有采取足够保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4日中午,福州郊县11岁女孩小余趁父母午睡时偷偷去海边玩耍,不慎掉入由当地管委会管理的一条向外海排水的沟渠中,溺水身亡。

  福州中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管委会对其管理的排水通道未设置足以保障安全的防护设施,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主要责任。小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孩外出遇险,要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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