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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如何办理(答疑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5:05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内解除婚姻关系较缔结婚姻关系要复杂一些。一般都要经过法院审理再行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离婚通常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适用“法院地法”,即适用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如英国、美国等。也有些国家认为离婚是消灭既存人身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应按属人管辖原则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地法律。而大多数欧洲国

家、日本、泰国等则采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涉外离婚案件因为当事人国籍不同或当事人居住地为外国,必然要涉及确定该案件由哪国法院审理的问题。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法定分居公约》规定下列国家的法院可对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

  1. 被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

  2. 原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且该居所于诉讼提起前已持续1年以上,或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所在国;

  3. 配偶双方为该国国民,或原告是该国国民,且有惯常居所在该国,或他(她)的惯常居所在该国已持续1年以上且于诉讼开始时至少已有部分时间进入了第二个年头;

  4. 原告是该国国民,且他(她)于诉讼提起时正在该国而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国于诉讼提起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3条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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