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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辞职没有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5:1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记者侯林利)针对近来市民反映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昨(5)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保局就5种职工可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情况作了说明,自愿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据悉,职工可享受经济补偿金只有在5类情况之下,自愿辞职是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的。

  5种辞职有补偿

  第一种,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种,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种,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种,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种,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必须裁减人员的,应按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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