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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该如何查处“公交官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6:00 光明网
张贵峰 文

  导致死亡30人的重庆“10·1”特大公交车祸,日前曝出惊人内幕:包括肇事车在内的711路公交车之所以长期疯狂违章仍能正常营运,原因在于背后有交警入“官股”。而没有交警“占干股”的中巴车,以前每月需“定向”“进贡”,不然被开罚单的量将更大。

  对此,重庆市公安局重申:严禁干警以任何形式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凡违反规

定的,一经查实一律辞退,“脱衣走人”,绝不姑息。

  以前有煤矿官股,由此导致各种矿难,时下又冒出一个“公交官股”,并且同样与损失惨痛的安全事故相伴随,如此不断蔓延并日益赤裸化的官商勾结、权力市场化乱象,令人触目惊心。

  显然,严查严惩此类官股现象,不仅是整顿交通秩序的需要,更是厘清官商关系,遏制权力腐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之法治秩序基础的必须。按法律规定,死亡1人以上的,就应追究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所以,如果对“公交官股”进行“脱衣走人”式的行政处分,与其说是严惩,不如说是纵容。

  无数经验表明,对于诸如“官股”这类腐败现象的纵容、宽大,从长远看就是对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秩序的严重侵蚀,无形中为背弃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原则的“另一种秩序”大开了方便之门。(《大河报》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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