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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着火殃及楼上过失引起火灾理应赔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7:07 山西晚报

  

楼下着火殃及楼上过失引起火灾理应赔偿(图)

  核心提示:

  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
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家住太原市迎泽区的张先生平日和邻居相处都很融洽,从没有红过脸。一次意外的火灾,让张先生走进法庭。2006年10月,他和八十多岁的邻居陈大爷在迎泽法院打起了官司。

  半夜失火楼上楼下都遭殃

  张先生家在2层,陈大爷就住在楼下。2005年12月11日凌晨1时左右,已经进入梦乡的张先生,被一阵刺鼻的气味呛醒。担心怪味是从自己家里传出来的,张先生迷迷糊糊地下了床,准备到厨房看个究竟。起床后,透过卧室的窗户,张先生看到一阵浓烟,烟是从楼下陈大爷家飘出来的,已经透出了火光。

  邻居陈大爷家失火了!顾不得考虑,张先生先把妻子女儿叫醒,随后披了件外套,一家三口赶紧冲出家门。这时,大火已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火苗已经蹿上了张先生家的窗户。

  楼下,张先生遇到了不知所措的陈大爷。眼看火势越来越大,张先生连忙掏出手机,拨打了火警电话。

  消防车很快赶到了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终于被扑灭。陈大爷家中的物品全都付之一炬,张先生家的门窗、地板也严重受损。

  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修缮家中的门窗、地板和墙壁,几乎相当于把家又重新

装修了一遍,张先生为此花费了近万元。事后,经过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是陈大爷使用酒精灯不当所致。由于起火后陈大爷没有及时报警,导致失火发生后3小时才被扑灭,造成了严重后果。

  得知这一情况,张先生认为,既然火灾是由陈大爷不慎引起的,他就应该为自家的损失承担责任。起初,张先生希望与陈大爷协商解决,但对于张先生的提议,陈大爷迟迟没有回应。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2006年10月,他将邻居陈大爷告上法庭,要求陈大爷及其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5万元。

  张先生认为,火灾是由于陈大爷不慎造成的,他没有及时报警,客观上也加剧了损害的程度,理应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陈大爷的儿子让年已耄耋的父亲独自居住,发生失火的情况,说明他没有适当履行赡养的义务,对发生火灾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陈大爷也有自己的说法。他承认火灾发生自己的确应该承担责任,但张先生所说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火灾结果加重的说法,有所夸大。另外,自己虽已年过八旬,但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儿子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陈大爷的儿子也认为,父亲家着火与自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与自己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也没有法律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陈大爷是邻居,陈大爷疏于防范酿成火灾,是张先生报警后消防队才将火扑灭。因此,陈大爷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赔偿,但陈大爷的儿子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大爷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5000元。

  律师说法:

  山西省盛道律师事务所的杨卉律师认为,本案中,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是陈大爷的过失,再加上他未及时报警,给邻居张先生带来经济损失。陈大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有关规定,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同时指出,并不是发生火灾给邻居造成损失,就必须进行赔偿,如果陈大爷没有任何过失,就可以免于赔偿的责任。本案中火灾因陈大爷过失引起,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认为,邻里纠纷是最常见的民间纠纷,除了张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都成为相邻关系的焦点。过去,人们解决邻里纠纷,通常是自己协商或请中间人进行调解。这种方式,一旦调解不当,很容易激发矛盾,引起更大的纠纷。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发生邻里纠纷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遇到问题相互帮助、相亲相爱;遇到矛盾,也应该心平气和,合理、合法地解决。

  本报记者杨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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