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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滞纳金“规矩”该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7:51 半岛都市报

  明明是11月16日才开始供热,而一些供热企业的“规矩”却是要求用户提前半个月就得交清全部费用,如果超期,就得交纳高昂的滞纳金!对于这一现状,近来,不少市民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每天5‰的滞纳金,竟是银行贷款利率的30倍左右!而没供热就开始算滞纳金,有些莫名其妙。市民建议,外地“提前交费享受优惠”的制度就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用户反映热还没供咋收滞纳金

  天气转冷,供热也快开始了,各家供热企业也在各小区单元楼前贴出了收费通告。其中,一些企业的通告中要求,用户必须在11月1日之前将供热费交清,否则将从11月1日起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

  “我用热,交供热费是天经地义的,可要求我提前半月就交清,否则就要收滞纳金,企业有权这样规定吗?”由开源集团供热的市民赵先生认为,买热和买大米是一样的道理———双方是平等的,交费方式应该协商着来,供热企业无权强制用户提前交费,更无权收取滞纳金。赵先生打起了形象比方:“就像交手机费,通讯公司能要求我先把下个月手机费结了,不结的话就要收取滞纳金?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市民感慨这滞纳金收得太高了

  此外,市民们对滞纳金的征收标准也有异议:“每天5‰的标准是怎么算出来的?按照这个办法算,一年下来滞纳金将是供热费本身的1.8倍,如果按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计算,该标准将是银行贷款利率的30倍左右!这滞纳金简直是天价了!”

  从事税务工作的用户李先生就提出,缴税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无论从税款的严肃性还是偷税漏税的严重性,都是民事行为产生的供热费问题所不可比拟的。“税收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也只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供热费滞纳金的标准怎么算的?也太离谱了”。

  收费依据用的是十年前的文件

  就滞纳金问题,市供热办一名姓徐的工作人员答复记者说,供热企业是按照10年前的一份青价工[1996]222号文件执行的。

  文件的第5条中规定:“用热户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1日前一次性全额交清用热费,对不按时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每日向其加收5‰的滞纳金。”

  市市政公用局宣教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份文件是市物价局在10年前出台的,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局没有权力干涉这份由其他部门出台的文件。虽然后来颁布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但条例没有涉及到这一方面的问题,至于这份文件是否失效了,市政公用局表示并不了解。

  物价部门可根据意见酌情修改

  随后,记者与市物价局取得了联系。经查询,这份文件虽然使用的是物价局的文号,却是由物价局及市政公用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这份文件的部分内容已经失效,但文件全文并没有废止。

  市物价局综合处的陈处长说,物价局不对价格之外的其他条款进行评价,他建议,如果市民觉得条款不合理或违背法律,可向涉及该条款的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向物价局提出意见,物价局可以酌情对文件进行修改或其他处理。

  律师观点强收滞纳金有违法律

  “供热企业与用户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双方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供热企业采用这种通告的方式强收滞纳金不合理也不合法。”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单正国律师提出,中国的民事法律中,没有“滞纳金”这一概念,只有“违约金”。如果将“滞纳金”看作一种“违约金”的话,应该建立在双方有合同的基础上。“企业对用户没有任何强制力,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工商解读滞纳金“规矩”该改了

  市工商局合同处的韩金波参与了青岛市标准供热合同的订立。他明确表示,222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来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与法律冲突。韩金波提出,作为供热企业有其特殊性,在供热期到来之前,需要大量的资金购买燃料,在这种状况下,提前收取供热费可以理解,但供热企业不应该采取强制方式提前收款。“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

  “即便文件没有废止,但这种做法很快也会被修正。”韩金波表示,日前市工商局与市市政公用局联合订立了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标准文本。在标准合同中,对滞纳金有了明确的规定,是从供热之日起计算滞纳金,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在该合同中,供热企业如果不及时给用户供热,也要向用户交纳每天1‰的违约金。

  用户体谅企业企业应还笑脸

  没钱就买不了煤,买不了煤就难保证供热,而不提前收费,就没足够的钱买煤,但是,不管理由多么“有逻辑”,都不能假此之名“强加”给用户———毕竟,用户与供热企业只是买卖关系,说白了,得商量着来,不商量就强收谁会乐意?

  矛盾既已存在,激化不是目的,解决才是根本。在这里,有“他山之石”可借鉴———天津的供热企业通过实施“提前一个月交费优惠一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六个百分点,超过12月份交费收滞纳金”的收费措施,极大地调动了自觉交费的积极性,连续3年来,天津市的供热费收费率都在90%以上。

  你看,人家没有强收、提前收滞纳金,一样有90%的收费率,这显然得到了用户的拥护,而我们,咋就不能学一学人家?用户能体谅企业的难处,还没享受到“热乎”就先掏出了钱,这本是对企业的鼓励,而某些供热企业是不是也应该以热情来回应这些给予支持的用户?本报记者胡进宇编辑:解西伟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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