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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工资难遏制行业暴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7:55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国家发改委日前同时发布了两个“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一个是《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一个是《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都有“限定员工工资”的规定:小区物业人员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11月3日《新京报》)

  “限定工资”作为“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一部分,其初衷显然是善意的,目的在

于遏制物管业与出租车业的不合理暴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出面限定行业从业者最高工资的做法,就是行之有效的。

  在行业及其从业者工资来源合法的前提下,政府很难找到限定最高工资的法律依据———只要合法经营与依法纳税,企业付给员工多少工资是它的自由,具体到物业公司与出租车公司,它们都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有权决定向员工发放多少工资。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政府才有权“限定工资”:垄断经营的国有企业,其资产属全民所有,过高的员工工资涉嫌对国有资产的私分;同理,公职人员的工资来自纳税人,工资过高也涉嫌对公共财政的透支。现在的情况是,该限定的没有限定,而无需限定的,却动辄被束缚手脚,这既有违市场规律,也有失公平。

  其实,就算对物管业和出租车行业“限定工资”,也很难达到调节收入的目标,因为一些暴利行业“工资高”只是结果,“利润高”才是原因,单纯“限定工资”无法触及造成行业暴利的深层原因。内核的东西不改变,收入分配机制又如何能趋向合理呢?

  目前,一些物业公司的暴利来自其物管资格由开发商“钦定”的不合理规则,业主自治权的疲软促成他们的强势;而出租车公司的暴利来自行政部门授予它的特许经营资格,司机个人只能委身于出租车公司,进而造成后者的强势———弱者和强者做生意,交易的价格怎么可能公平、公正?

  当然,政府有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但不是通过采取“限定工资”等手段干涉企业的经营,而是通过宏观调控,营造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市场各主体的力量对等,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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