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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议对违规养狗人加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石岩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犬伤人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人们生命健康、居住环境产生了很大危害。近日,该院又判决了一起狗伤人的案件,但被狗咬伤的原告孙女士却因没有证据证明伤人的狗确为被告饲养或管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6年6月4日下午,孙女士在北京市高碑店村附近被一条灰色狼狗一口咬住了右腿

外侧。由于伤势较重,孙女士治疗了两个月零三天,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事发后的第五天,孙女士找到被告刘先生,称自己被刘先生家的狗咬伤并要求赔偿。刘先生当时对自家狗是否伤人的事并不知情,但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表示可以赔偿900元。孙女士却不同意此调解方案,并因此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535.07元。

  法庭上,刘先生一口咬定不是自己家的狗咬伤了孙女士,因为据孙女士形容伤人的狗是一条灰色狼狗,而自己饲养的只是一条黄色柴狗。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孙女士虽然被狗所伤,但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对其身体造成侵害的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刘先生,而刘先生又否认是其饲养的狗将孙女士咬伤。因此,法院对孙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近年来狗伤人的案件逐年上涨,人口稠密的小区、街心花园或公共设施附近是此类案件的高发地区,而城乡接合部、农村则大型犬伤人的情况比较突出。

  原因多为养犬人未按规定时间遛狗、未拴狗链或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认真看护义务。除伤人外,不规范养犬而引发的破坏环境和市容市貌、邻里纠纷等也相对突出。因而朝阳区法院提出建议,严格执行养犬管理规定,对于养犬的条件严格把握,将养犬条件适当提高,对于犬证的发放办理应严格把关,加大对于违规养狗的执法和处罚力度。同时,法院提出在诉讼中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如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养犬者,考虑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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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北京市为例,1994年之前,由于政府规定城区禁止养犬,城中很难见到狗的踪迹。1994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由禁止养犬转为严格限制养犬,一只狗首次登记须交5000元登记费,当年,北京市共登记养犬9万余只。2003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登记费用从5000元下调至1000元,以后每年的管理费用由2000元下降到500元,登记养犬的数量开始大幅上升。

  据我国卫生部门统计,近几年狂犬病发病数在我国呈上升趋势。2006年以来,1至8月的发病人数均高于2004年与2005年同期。目前狂犬病病死数居我国27种法定报告传染病首位。由于狂犬病一旦发病,致死率是100%,而且人类狂犬病的主要感染来源是犬。今年上半年,北京有近7万人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编后

  城市养犬数量的大幅增加,导致狗伤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养犬管理制度暴露出的问题,又给受害人维权增加了意想不到的难度。

  目前,我国许多省市都相继颁布了有关养犬的规定,郑州还成立了文明养狗联盟。对于动物伤人案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仍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进一步加以规范,主人必须对饲养的动物实行有效监护,一旦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主人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对流浪猫狗的管理和饲养也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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