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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责任事故“多”赔4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0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生田文荟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本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一辆公交车不慎撞死一名57岁的老太太,交警认定责任双方各一半。这场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引发了奇怪的纠纷:在承担了40万元的赔偿后,某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互相告到玄武法院,死者家属要求对方继续赔偿,公交公司则要求死者家属退还40万元。法院认定40万元赔偿有效后,判决公交公司继续赔偿14

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纸协议

  公交公司何以主动赔偿40万元呢?事情得从交通事故说起。去年11月25日,横穿马路的陈芝(化名)被疾驰而来的某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5天之后不幸离开了人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占一半责任。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陈芝的子女找到了公交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了医疗费和火化费后,公交公司代表在死者家里,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便是40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中约定,死者亲属的奔丧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及死者直接赡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共计39.8万元。

  但是在签订协议后,公交公司代表立即到派出所报了警,称自己在签协议时受到了胁迫,公司并不愿意赔偿这么多。但是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仍然在分两次支付完了39.8万元后,再次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蹊跷呢?

  庭审交锋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协议,要求死者家属返还40万元的赔偿款。公司这时讲出了事情原委。

  公交公司代表受到了胁迫,无奈在对方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而后公交公司当然不愿意按照“不平等条约”支付赔偿款,但是此时公交公司领导受到恐吓,公交公司门口也有人闹事。公交公司认为这都是死者家属采取的非常规手段,被迫履行了协议。

  原告均对此否认。法院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公交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在签订协议时,死者家属不占优势,更不可能利用优势,因此,显失公平的条件不存在。而公交公司的报案证明以及受威胁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受到死者家属胁迫公交公司的事实必然存在。而公交公司分3次支付赔偿款更说明协议是没有受到胁迫的。

  再赔14万

  法院除此还认定,公交公司根据事故责任,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24万多元的一半,加上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公交公司还需要承担近14万元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原本约定死者从57岁到80岁共24年、每年18000元的工资损失要另行商定,但是法院并未给予认可,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按常理,这起对等责任事故中赔出54万元是让人难以想象的。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事故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因此当事人私下调解的,签订协议时应该慎重,一旦签字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周阅读提示:近期,金陵晚报法援热线84686600接到很多关于交通事故的咨询电话,很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赔偿问题都不太清楚,本周法援热线将结合典型案例对此作出详细阐述,敬请读者关注,或来电咨询。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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