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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应保障舆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15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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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一则关于舆论监督的报道可谓发人深省。报道的标题是《郑州地方法规首次明确新闻单位可监督公职人员》,报道的主体内容是郑州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条例中“首次被写入”这样的内容:“新闻单位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仔细分析这则报道,以及它所援引的法规措辞,觉得报道可能存在某种误解。

  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授予新闻媒体的一种公共权利,舆论监督并非只在一个特定的地域有效,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涵盖一切公共事务。因此,新闻单位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早就由宪法和党的政策加以明确规定,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有关条款只是对之作了进一步的强调,不能算是“首次明确”。

  既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它就应该针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公职人员,制定一系列的约束办法,强调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地方法规除了依据宪法精神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之外,还应该以行政公开、充分而及时的信息披露来保障舆论监督的实现,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接受”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以实现公共权利的透明运作。如果说地方法规在舆论监督方面有什么可以建设和“创造”的地方,那就是根据地方实际,以具体规章落实舆论监督的作用,避免公职人员对舆论监督的抵制与妨碍。

  在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社会里,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言而喻。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强调舆论监督在揭露不良现象、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方面的重要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政府官员和权力机关对舆论监督仍然存有消极抵触的情绪,甚至运用手中的公权对舆论监督设置障碍。公职人员想方设法干扰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乃至利用黑社会或司法权打击报复记者的现象也多次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时,就应该具备这样的意识:一是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利,应该在不同的地域和领域都受到尊重和维护;二是舆论监督的实施还存在现实困难,地方法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为舆论监督提供保障和条件。如果地方法规在涉及舆论监督时过于笼统,就很难具备实际操作意义,也就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有力的武器去预防职务犯罪。

  (11月5日《北京青年报》作者蔡方华,本报有删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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