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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实行用人单位工资监控制度 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15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1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志红)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东莞市劳动局近日决定实行用人单位工资监控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每月支付工资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向劳动部门申报上月工资支付、欠薪及欠薪补发等情况,以便检查监督和预警监控,而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东莞市劳动局还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

职工,明确工资支付日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等内容。同时,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2年。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项目和数额应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据悉,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拖欠和克扣。用人单位若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等,在征得本单位劳动者和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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