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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一农民被判死缓 八年后因真凶归案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19 中国新闻网

  我能要回我的青春吗?这是一起冤案的主人公———今年27岁的安徽亳州农民赵新建发出的令人心酸的呐喊,他此前的八年青春是在高墙中度过的。由于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的杀人凶手,赵新建被判死缓。在被关押了8年后,因“真凶归案”被无罪释放。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安徽省政法部门发现的这起安徽版本的佘祥林式案件,令人震惊,具有重大警示作用。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北乡邢庄村17岁少女邢某在其家中被害。凶手掐死受害人奸尸后逃离。此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亳州警方根据死者现场遗留下的一件T恤衫、一双拖鞋、两条毛巾系同村村民赵新建所有,而认定赵为此案的重大嫌疑人。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警方取得了赵新建的“犯罪证据”。

  2001年7月31日,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亳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赵新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吕氏人民币20000元。赵新建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所做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招供的。2001年10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6月12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被告赵新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新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然而,安徽省高院的两次发回重审,并没有改变赵新建的命运。2004年4月12日,亳州中院再次重审后,作出(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赵新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赵新建因无钱聘请律师,耽误了上诉期限。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吕氏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6月1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赵新建被送往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终审裁定生效后,赵新建及家人多次申诉及上访,均无结果。被害人亲属认为未判处赵新建死刑,也不断上访。此案引起了亳州市公安局新任局长的重视,决定重新对此案进行侦查,并重新组织了专案组。2004年8月20日,此案的真凶李某某被抓获。

  2005年12月20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5)皖刑监字第015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现亳州市院审理的由亳州市检察院指控的另一案件与原审被告人赵新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属同一犯罪事实,决定对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再审。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该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亳州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中院重审。后在亳州中院重审期间,即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公安分局作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7月17日,亳州中院作出裁定,准许亳州市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新建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

  赵新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长达八年,其在看守所就度过了六年多的时间。尽管他凭着公安机关没有犯罪事实的释放证重获自由四个月了,但至今还未获得一纸无罪判决,赔偿问题更是杳无音讯。

  (来源:法制日报,记者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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