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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要平衡更要前瞻 为进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23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置身于变革过程中,立法机构面临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诉求与意见,立法机构必须寻求某种平衡、折中。不过,立法机构在寻求平衡的时候,也需要一种前瞻意识,为进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10月27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其中,民众比较关心的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又添重要一笔,规定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还细化了征收补偿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对一部法律草案进行六次审议,这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创下了次数最多的纪录。在某种程度上,《物权法》是一个社会最基础的法律,它要界定每个人、每个企业、以及政府对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性法律。如此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民众当然十分关注,也值得立法机构审慎、谨慎、细致地制定。

  回顾《物权法》立法过程,我们看到,公众的参与和表达热情异乎寻常地高。二十年的市场化改革,已极大地改变了财产的分布格局,尽管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贫富差距,但民众普遍地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财产,从房屋、到土地承包权,从汽车到股票。财产权观念自然地在人民心目中生长,不论穷人、富人,都希望自己的财产不被他人、不被政府随意侵犯。因此,人们对于《物权法》寄予相当高的期望。法学界的主流意见也希望尽快通过《物权法》,为建立完善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创造条件。

  不过,也必须承认,过去二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是不彻底的,渐进转轨意味着有些人的财产是依靠权力积聚起来的。近日坊间盛传黄光裕兄弟早年的贷款问题再度引发人们关注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政府官员与国有企业管理层合谋瓜分国有资产,其财产的合法性更成问题。这一点也让部分人士从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立场热烈地关注《物权法》立法。

  因此,过去一年多,立法机构面临两大相反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这种平衡的重心在每个审议稿上都有微妙的变化,目前形成的第六份审议稿最突出的一个变化是,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但另一方面,第六份审议稿也强化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这一点最明显地体现于删除居民住宅土地建设使用权续期缴费问题条款。最初的审议稿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应予办理。这意味着,假如使用权人不申请,就不能继续享有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后来该条款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假如居民不能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则从理论上说,作为城市全部土地所有者的政府将有权收回该土地。

  对此,民众普遍存有疑问,70年大限也成为很多关心财产权问题的民众的一块心病。有的常委会委员明确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后认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续缴土地使用费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因此,第六审议稿删除了缴费条款。这似已明确地暗示了立法机构的意图:住宅建设用地续缴土地使用费的正当性、合理性是比较可疑的。

  农民的土地权利条款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第六次审议稿更具体规定了政府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给予“合理补偿”的标准,从而确保政府的征收活动不至于损害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和在这些财产上的利益。这一规定显然有利于保护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和利益。不过,本次审议稿又删去了第五次审议稿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条款。立法机构担心,放开土地抵押,可能危及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不论这一担心是否成立,这一规定都会限制农民的土地权利,减少土地给农民所能带来的利益。

  这样的调整不难理解。置身于变革过程中,立法机构面临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诉求与意见,立法机构必须寻求某种平衡、折中。不过,我们认为,像《物权法》这样的基础性法律,其效力不仅及于当下,更会深刻地影响未来几代人的生活。因此,立法机构在寻求平衡的时候,也需要一种前瞻意识,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说,为进一步改革留出空间。甚至可以说,正确的改革之道,乃是以立法引导改革。

  因此,立法机构需要判断,当下的各种意见中,究竟哪种合乎正义,并据此作出明智的选择取舍。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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