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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能向居民直接收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25 兰州晨报

  兰州市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配比例 物价部门详解相关事宜

  配套费不能向居民直接收取

  本报讯(记者朱婕)根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兰州市政府公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配比例,许多市民和相关企业纷纷拨打本报热线96

555 ,询问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免征项目及向谁收、收多少等有关问题,兰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详细解答。物价部门明确指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门针对建设单位收取的,不能向居民直接收取。

  据悉,2002年,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下发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各种名目的配套费、增容费等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制定了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城关镇)的控制性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分别为80元、50元、30元、20元。2005年1月1日,兰州市按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局、甘肃省建设厅发布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征收后,停止了兰州市政府、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现行的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同时要求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近日,兰州市政府又公布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配比例,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供水设施费、城市排水扩容费、供热设施增容费、煤气集资款的分配比例分别为35%、20%、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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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维修基金是不是一回事?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而购房维修基金则是作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资金,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二者的概念完全不同,因此没有任何关系。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比例是如何分配的?

  答: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80元,红古区每平方米6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20元。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范围是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如下比例分配,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供水设施费、城市排水扩容费、供热设施增容费、煤气集资款的分配比例分别为35%、20%、15%、20%、10%。

  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不能向居民直接收取?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能向居民直接收取,因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专门针对建设单位收取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相关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问:哪些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按照省上有关规定,六项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为:(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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