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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自杀秀”:弱者的底线抗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09:38 兰州晨报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马红平

  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安利

  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庾春雷

  工资被拖欠,在行政救济不力、司法救济举证困难和成本太高的现实情况下,农民工往往采取“跳河”、“跳楼”、“服毒”、“割腕”等过激行为,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有关领导出面“谈判”之后,农民工往往被“劝退”,最后,问题也会如愿解决。

  “讨薪自杀秀”的频频发生,会影响政府形象,扰乱公共秩序。可是,上演“自杀秀”的农民工,其行为更体现出农民工的一种辛酸,更应理解为弱者的底线抗争。

  专家认为,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存在漏洞,加之诚信缺失,使得拖欠农民工薪金的业主所负的法律责任太轻造成的。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工资法》或《工资条例》,加重对拖欠工资者的处罚力度,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案件备忘:

  案例一

  上塔吊以“死”讨工资

  2004年9月28日,兰州市一住宅区建筑工地,两名农民工爬上70多米高的塔吊以死相胁讨工钱。这两名农民工叫韩小芳和韩军堂,是该工地的钢筋工。5天前该楼封顶,他们结算工资时却发现包工头不见了,几天来他们为讨工钱四处奔波,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爬上塔吊以“死”相胁。当日下午,两名农民工在工友和消防员、民警的劝说下回到了地面。

  “这全是被逼的。”韩小芳说,“家里急需钱,拿不到钱我没脸回家。”

  案例二

  包工头被逼爬塔吊

  2006年1月4日,在兰州市某建筑工地,十余名没按时拿到工资的农民工手持铁锹追打包工头赵海生,无处可逃的赵海生爬上10层楼高的塔吊躲避,同时请求总施工方付清4000多元工程尾款。

  2005年8月,17名农民工跟着包工头赵海生打工,在建筑工地干了4个多月,最多的拿了400多元钱,其余工资均拖欠未发,冲动的农民工将赵海生“逼”上了塔吊。甘肃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要求赵海生和情绪激动的农民工消除“爬塔吊,静坐示威讨薪”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作出书面检讨,然后才考虑解决问题。

  据悉,赵海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是他手下的一个农民工带着3万多元钱跑了,致使赵海生拖欠农民工工资3.56万余元。

  在检讨书中,赵海生和农民工在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给建筑工程总公司带来不良影响而检讨时,也希望公司能在工程合同以外增加些劳务费,使农民工能够回家过年。

  案例三

  不“秀”不解决问题

  农民工李治超于2004年7月到兰州大西北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西北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其每月工资为500元。但从2006年4月开始,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发了李治超的工资,并承诺,先工作随时有钱随时补发。但到2006年7月31日,李治超前去询问补发工资时,公司明确答复:拖欠工资不予补发。

  在生活压力下,李治超欲上黄河铁桥作“跳河秀”,后被劝退,选择了向七里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在仲裁庭上,该公司竟称没有李治超这个员工,李治超感到打工者的社会地位太低微了。最后,七里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李治超与这家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拖欠李治超的工资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李治超两个月的工资1000元,经济补偿金125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共计2750元。

  2006年11月2日,记者采访了李治超。李治超说:“我们的问题不是不能解决,是社会关注不够!法律如果不解决问题,最后只有采取过激的方式解决!”记者问:“为几千元钱,你值得吗?”李治超说:“钱看起来确实不多,但对我来说,就是根本!”李治超的妻子说:“他现在一出门,我就怕,怕他干傻事!”

  专家点评:

  主持人:怎样才能不让农民工上演“自杀秀”和“跳楼秀”?

  嘉宾(马红平):农民工因讨薪而做出的“秀”行为,是因讨薪不成,救济途径不畅通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自我维权方式。从某些方面来说,是夸张了自己的情绪,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以引起社会的特别关注,刺激社会的神经,激活社会同情心,以期达到讨薪的目的。他们“作秀”,成本较低,收效却可能很大,而许多部门为减轻其社会影响,特事特办,往往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快速解决。

  嘉宾(安利):实际上,演绎“自杀秀”并不是最悲观的,因为他们至少对社会还存有希望,他们还相信有可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抓的是一根“救命稻草”。如果农民工绝对失望,悲观情绪没有底线,“秀”字色彩尽失,可能结局就难以想象了。彻底的失望,就不能用一个“秀”字来表述他们的行为,可能危害到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要研究“自杀秀”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必须寻找法律方面的缺失,疏通救济途径。

  主持人: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为什么包工头或企业主仍要“年底结算”,还变着法子克扣、赖账?

  嘉宾(马红平):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农民工权益问题表示了高度关切,使农民工欠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即使解决了当前的欠薪问题,如果不对制度进行改革,还将继续产生严重的欠薪现象。

  我国没有《工资法》或《工资条例》,对拖欠工资者的处罚力度相对就弱,由于法律体系的漏洞、诚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拖欠工人薪金所负的法律责任太轻,违法成本过低。如果出台相关法律,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或情节恶劣者按刑事犯罪处理,可能恶意欠薪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主持人:从今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司法解释可以彻底解决欠薪问题吗?

  嘉宾(安利):有了欠条就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必经过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仲裁程序,有利于缩短劳动者讨回拖欠工资的时间。但对这个司法解释不要太乐观,因为好多打工者没有欠条。在李治超仲裁案中,他不但没有欠条,甚至用工单位根本不承认有他这个员工,他还是不能直接起诉,还得走老路。没有欠条,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许多农民工因此被迫放弃,或采取极端手法。

  主持人:有人提出应对“自杀秀”进行处罚,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嘉宾(庾春雷):现实地说,此类事件的发生,会影响政府形象,扰乱公共秩序,但怎样处理此问题,还得慎重。

  凡上演“自杀秀”的民工,尽管方式不同,但大都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讨薪”,此行为更体现出农民工的一种辛酸,它传递的是呼救信息,没有了这份工资,农民工的生命就难以维系。

  自杀威胁常常发生,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没有对其做出明文的处罚规定。人到底有没有权利自杀、自伤和自残?在我国,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法律中,自杀都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自杀秀”更应理解为弱者的底线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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